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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所属地区 新疆 - 博尔塔拉蒙古 - 温泉 预算金额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单位 温泉*******设局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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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号)第***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年。”结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规〔****〕*号)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意见反馈渠道:

*、信函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楼住建局房产窗口,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电话:****-*******。

附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县住建局

****年*月**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号)第***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年。”结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规〔****〕*号)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标题“《****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将第*条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使用、租金收取、维修养护等运营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运营管理单位也可由所有权单位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将第**条(*)修改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将第**条(*)、第**条(*)修改为“符合****县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含本数)。”

*、在第**条“公示*天”后增加“公示期间应将申请人房产、车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市监、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相关部门应配合并按照要求完成信息核实。”

*、将第***条修改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共性材料。申请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账。(*)其它材料。根据申请人条件提供相对应的材料,如结婚证、低保证、残疾证、现役军人家属配偶军官证、退役军人证、全日制毕业证、营业执照、单位聘用(务工)合同、优抚对象认定材料、低收入认定材料、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认定材料、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引进人才认定材料等等。”

*、将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般为*年”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由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承租人信誉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可签订最短*年和最长*年的租赁期。”

*、将第***条“住房保障资格”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将**条“运营管理单位应予以调换”修改为“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将第***条修改为“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培训说明,双方开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查验,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无安全隐患,对房屋存在待维修或安全隐患的禁止配租。”

**、第***条第*段内容“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类……”修改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计算公式方式确定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号)第*条建筑面积控制在**平米以内)。

租金按照收入高低分*个档次收取,****年*月*日起执行:

不带电梯:第*档收入符合低保家庭的租金*.*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租金*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元/月/平方米。

带电梯:第*档收入符合低保家庭的租金为*.**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为*.**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为*元/月/平方米;第*档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为*.**元/月/平方米。”

**、将第***条修改为:“承租人缴纳规定租金确有困难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应由以下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减免租金依据的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民政局负责经济收入困难的家庭且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支*扶等人员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公安局负责警务人员及家属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组织部负责西部计划人员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退*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现已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卫健委负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将第***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并建立维修养护档案,维修养护单位也可通过****形式确定。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及禁止配租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维修范围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室内非人为损坏的墙体、楼板、阳台栏杆、供排水和供热的设施和管道、用电线路,以及自然老化设施等,维修项目实行申报、验收、质量回访制,申报人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验收人为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维修单位、承租人*方,质量回访由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物品应和维修资料妥善保存。应由物业管理人或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所有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不得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物业管理人或承租人拒绝维修并催告不履行维修责任的,可由运营管单位先行维修,对产生的维修费和赔偿可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要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物业管理人、承租人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通报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

**、将第***条“对在租赁期内(*-*年)”修改为“对在合同签订的租赁期内”

**、将第**条最后*段“要坚决进行清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修改为“要坚决进行清退,运营管理单位要采取书面送达限期(**天)清退通知、清退催告通知的方式,书面送达应*人以上且保存影像资料,承租人拒签或无法联系到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并张贴在承租房进户门上,将清退名单上报所有权单位和监管单位纳入诚信体系管理。承租人(包括无法联系)仍拒绝退出的,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将第***条修改为“合同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年审,年审资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情况无法退出的,给予*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租赁合同价格的*倍缴纳租金。

**、将第***条和**条合并修改为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应诉求渠道,对投诉、转办的案件,要重点做好跟踪整改和督办,并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不定期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每年全覆盖巡查不得少于*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核查租金收支情况。县市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收取租金的检查。”

**、将第***条“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修改为“按照租赁合同价格的*倍补缴租金”。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将第***条修改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应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博格达尔镇人民政府、哈日布呼镇人民政府、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作为政府面向社会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单位,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负责指导完成不动产证登记,财政部门应负责不动产证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将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立,将失信名单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周转房的联合惩戒范围。”

***、将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所有权单位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第***条、第***条、第***条”序号依次修改为“第**条、第***条、第***条。”

本决定自****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温政办规[****】*号
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
度,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
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号)
《关于进*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
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
***号)《****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博州政办规【****]*号)等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修订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
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
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条****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
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发改委负责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并对违规收取公共租赁租金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和使用情况进
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作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使用、租金收缴、
维修、养护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县民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部门负责配合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
品住房或变相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
购、长期租赁(*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
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
以是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公共
租赁住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维吾尔自治区保
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
*
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
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
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安全。
第*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
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
业外来务工人员。
将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
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
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享
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
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
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范围,保障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服务方面与
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要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对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较
大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准入标准。
第*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
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
*
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要
优先保障。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
困难。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
工人员可设立不超过*年的最长保障期限。
第*章申请与审核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保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申请地户籍;
(*).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申请地户籍;
(*).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县民政部门公布低收
入线标准;
(*)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申请地户籍;
(*)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以下的标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最新公布
的****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新入职大学生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不满*年;
(*)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录用手
续;
(*)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
(*)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
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以下的标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最新公布
的****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自治区、自治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
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本办法第
**条&**;不含第(*)项&**;的规定。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
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
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
合本办法第**条&**;不含第(*、*)项&**;的规定。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确
定*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条申请人或单位可以向运营管理单位设立的受理部
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材料不全的,应当*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在*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无误的,填写
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在公示
期满后将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部门,同时
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理由。
第**条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当在门户网站、
居住地社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公示*天,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
核实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对象,向社会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并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和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运营管理单
位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审,复审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复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条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
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相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低保证、营业执照和收入情况(如工资收入、财产收入、银行流
水账)等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须在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站点设置咨询和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
*
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章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参与
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侯对象,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微
信公众号、居住地社区、乡镇政府、场管委等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侯期内安排公共租赁
住房,轮候期*般不超过*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侯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具
体补贴标准和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根
据保障对象和资金争取情况另行制定。
第***条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运营管理单位应
当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
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同时还应重点将各民族
互嵌式居住比例和分配形式在分配方案中进行明确。各民族互嵌
式居住比例可参照属地的民族比例确定。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
现场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并邀请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
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条分配结果确定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申请人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
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般为*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
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责任;
(*)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
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经审核后,管理
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子以调换,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条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
**
承租人进行入住培训说明,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正确使用和强化安全责任。
第***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
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适当低于
同地段、同类型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
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城
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式: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上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
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
费。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含承租人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暖、
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类,自****年*月*日
起执行。第*类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元
月/平方米;第*类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第*类其他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租金标准为*元/
月平方米。
第***条承租人缴纳规定租金标准确有困难的或县政府
-**
明确规定的,可以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
减免租金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调查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批准执行。
第***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
等。
第*章使用和退出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
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卖、
转租、转借。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
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
排解决。
第***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
的同意。
**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
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
业管理,应当执行《****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
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
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
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对在租赁期内(***年)住房、收入、人口等因素发生变
化的,不得按违规对待,不得随意单方面清退承租人或上调租金。
第**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
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恶意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个月以上
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
**
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规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他人
的或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恶意拖欠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的,要坚决进行清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承租人为个体
工商户的,将其不良信息全量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第***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公共租
赁住房。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给予*-*个月
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章监督管理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
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单位、所有权单位和运营
**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葵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
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条申请人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
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
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
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
第***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
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
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
系统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要积极推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
享渠道,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数据
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
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探索研究通过政府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
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
化、规范化水平。
第**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县公共租赁住
房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
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各乡镇政府、场管委会工作目标责任制管
理和绩效考核。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依申
请统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的各类周转房、牧场公共
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由计划任务主管部门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制
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租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
单独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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